一是完善绿色电力与碳交易市场衔接机制。绿电使用比例与碳减排成本内部化程度是绿色贸易竞争力关键变量。由于当前绿电交易与碳市场未能有效联通,导致企业购买绿电的成本无法转化为实际减排贡献。建议相关部委出台绿证与碳排放权交易衔接的规定,明确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的绿证对应减排量可在全国碳市场履约中抵扣。针对长三角、珠三角等出口外向型产业集聚区,试点推行绿电直供加碳核算园区模式,允许园区内企业开展分布式绿电市场化交易,建立电碳数据账户,实现用电来源精准溯源和碳排放实时核算。推动碳核算规则与国际接轨,明确在签订长期购电协议等条件下,允许出口企业采用基于项目的实际排放因子,使绿电投入在国际碳关税核算中获得实质性抵扣,形成基于真实低碳成本的比较优势。
二是构建标准、监管与服务的跨部门协同机制。绿色贸易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交叉,建议建立国家层面跨部门的绿色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梳理绿色产品在归类、认证、检验检疫等环节的堵点,发布绿色贸易便利化年度行动方案。推进绿色贸易领域单一窗口功能升级,在现有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基础上嵌入产品碳足迹申报、环境许可自动比对、绿色原产地证书签发等功能模块,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低风险绿色产品秒级放行、高风险产品精准布控。构建沙盒监管机制,针对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前沿绿色技术产品出口,在自贸试验区允许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突破现有管理规范进行试出口,监管部门动态调整政策,降低绿色产品跨境流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是构建碳金融与碳市场的协同机制。我国尚未建立与绿色贸易相衔接的企业碳信用体系,企业碳减排形成的碳资产缺乏公允市场定价和畅通变现渠道。亟须构建完整的碳资产管理与信用转化机制。建立企业碳信用评价与公示制度,由相关部门将企业碳减排绩效、碳市场履约情况、产品碳足迹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碳信用报告作为银行授信、债券发行、出口信用保险的参考依据;试点开展出口企业碳资产质押融资,允许企业将碳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碳资产作为质押物申请专项贷款,打通碳资产向流动资金的转化通道;探索建立绿色贸易碳积分制度,企业可用碳积分抵扣出口环节费用或兑换公共服务资源,同时加强碳资产管理专业中介机构培育,规范碳资产评估、咨询、托管等市场,将企业绿色投入转化为可量化、可变现的碳资产。
(作者系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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